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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下午4:20

    

   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运行,避免各类车辆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车辆损失赔偿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驾驶员罚款500元。

   二、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车辆损失赔偿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给予驾驶员罚款2000元。

   三、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车辆损失赔偿在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的,给予驾驶员罚款5000元。

   四、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车辆损失赔偿在50000元以上的,按规定给予驾驶员一定的经济罚款,视情调离驾驶员岗位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车辆损失数额较大,且事故性质特别严重,除给予驾驶员罚款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人员受伤住院治疗赔偿的,根据赔偿数额视情给予驾驶员加倍罚款。

   七、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负同等或次要责任,造成车辆损失或人员受伤经济赔偿数额同前面1-4条款相同的,按相同条款对驾驶员给予罚款处理。

   八、车辆发生事故以交警部门责任确认、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的额度为依据。对事故造成相关其他经济损失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经济损失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有关责任根据交通法规处置。

   以上规定自20111011日起执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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