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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0日 上午11:57

1 范围

1.1 为加强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内、外生产的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的管理。

2 定义

    质量事故:指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和管理、检验、包装运输、现场安装和运行等过程中由于 责任过失而使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报废、返修、降级使用、外部退货或索赔、扣款等,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导致延误生产周期、影响公司声誉等后果的事件。

    责任单位:承担质量事故责任人员所在的单位(车间、部门)。

    相关单位:与质量事故相关联的单位。

3 质量事故的分级

3.1 质量事故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影响产品质量、生产进度及公司声誉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3.2 凡造成连续出现废品30件或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即为一般质量事故。

3.3 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较大质量事故。

   a) 由于产品不合格,给公司造成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b) 由于质量问题,受到用户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出厂产品存在缺欠,导致用户投诉或拒收退货,对本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c) 外部质量体系审核、公司内部审核,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

3.4 凡造成废品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连续二次较大质量事故者;批量退货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4 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4.1 事故发生后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当日向品保部门书面报告,品保部门组织人员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总批准后实施处罚。

4.2 质量事故发生应做到三不放过:

   a) 不查清原因不放过;

   b) 事故责任人及周围的人不从中接受教训不放过;

   c) 预防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4.3 公司内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a) 发生(发现)质量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品保质检员报告。

   b) 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品保质检员接到质量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c) 责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明事故详细过程交品保部。

   d) 品保部门接到质量事故信息后,初步确定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及事故等级,初步判定为较大、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总经理。

   e) 责任单位及相关领导应在36小时内就以下内容召开质量分析会,并将会议记录及其他有关原始资料报品保部门。

   1)分析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2)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明确事故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初步处理意见。

   f) 品保部门应确认事故的相关证据,出具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依事故级别报批:

   1)一般事故报分管副总批准;

   2)较大事故及重大事故报总经理批准。

   g) 当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品保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作出裁决。

4.4 公司外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a) 公司外质量事故的信息主要来自用户的意见和公司派出人员的信息,质量状况以营销部门的意见为准,营销部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b) 品保部门接到质量事故信息后,组织可能的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按本规定4.3条之d)e)、f)项进行调查、报告。

4.5 对于客户反馈的质量问题,经分析和协调车间可以派人现场跟踪服务或挑选返工解决问题的,车间应在第一时间征得品保部门负责人同意。

4.6 属车间质量责任,派出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车间承担,派出人员返回公司后两日内写出《工作汇报》与“出差请假单”一同交品保部门确认签字,财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报销事宜,费用计入车间成本。

4.7 “出差请假单”未经品保部门签字,财务部门不应办理报销,派出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车间主任承担。

4.8 对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标准》执行(见表1)。

1 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单位:元

质量损失额

责任人处罚金额

当班班长及当班质检员

处罚金额

车间主任、副主任及质量总检

处罚金额

<2000

100300

50200

50100

20005000

200600

100400

100300

>5000

4001000或解除劳动合同

400800

400800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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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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