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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账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0日 下午2:10

采供、外协及公司相关部门:
     为了加强公司往来账款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要求业务经办人员对应付款往来单位业务初起商谈签合同,并按公司要求确定开票及付款事宜,一般情况下,应付账款不允许出现借方余额。
     2、财务认真核对应付账款的准确性、真实性,对正常业务往来的单位,每年进行两次往来账款核对,核对准确无误后,出具双方签字的对账单。
     3、供应商停止业务,负责部门应书面通知财务,财务据此停止付款业务;如果未及时通知而发生损失,由业务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

     以上规定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财务会计室  
二О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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