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办公器材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办公器材为:计算机、照(录)相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电话机、扫描仪、投影仪等通用办公设备。
二、本规定适用于办公设备及其用于办公设备的各类耗材,诸如:鼠标、显示器、键盘、墨盒、色带(夹、芯)、油墨、硬盘、U盘、描图纸、版纸、复印纸(A4、A3、8K、16K)、打印材料、相片等的购置及维修。
三、职责分工
1.审计部门为供应商考察及价格商谈的牵头部门。
2.党政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负责办公器材的采购。
3.党政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为办公器材采购、管理、发放、监督使用及质量控制部门,同时协助审计部门做好供应商及价格的商谈工作。审计部门对办公室的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四、供应商选择
1.供应商选择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党政人力资源共同考察、选择,由审计部门向公司提交书面考察意见。
2.供应商最终由公司确定,一经确定,任何部门不得更改。
3.确需更改供应商的,由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按上述程序重新确定。
五、价格确定程序
1.价格由审计部门和党政人力资源与供应商共同商议,议价结果由审计部门报公司审批。
2.禁止单一部门与供应商议价。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