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激励营销人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营销策划部驻外人员。
三、营销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个人确需照顾原因返回公司的,公司将根据营销人员的驻外年限给予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工资待遇。
驻外工作年限 |
工作待遇 |
工资待遇 |
5-10年 |
根据个人专长安排后勤岗位。 |
执行相同岗位工资标准+200元/月补助(2年)。 |
10-15年 |
优秀营销人员安排三级主管岗位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 |
担任行政领导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的,按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从事一般后勤岗位的,执行相同岗位工资标准+200-400元/月补助(2年)。 |
15-20年 |
优秀营销人员安排三级主管岗位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 |
担任行政领导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的,按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从事一般后勤岗位的,执行相同岗位工资标准+400-600元/月补助(2年)。 |
20年以上 |
优秀营销人员安排三级主管岗位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 |
担任行政领导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的,按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从事一般后勤岗位的,执行相同岗位工资标准+600-800元/月补助(2年)。 |
四、驻外营销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五、驻外营销人员应加强在企业管理、专业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理论学习与实践,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以适用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对驻外人员工作业绩每年进行一次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试,评定和考试成绩计入个人档案,以作为岗位安排、工资评定和补助评定的重要依据。
六、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