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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待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0日 下午2:40

    一、为激励营销人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营销策划部驻外人员。
    三、营销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个人确需照顾原因返回公司的,公司将根据营销人员的驻外年限给予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工资待遇。


驻外工作年限

工作待遇

工资待遇

5-10年

根据个人专长安排后勤岗位。

执行相同岗位工资标准+200元/月补助(2年)。

10-15年

优秀营销人员安排三级主管岗位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

担任行政领导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的,按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从事一般后勤岗位的,执行相同岗位工资标准+200-400元/月补助(2年)。

15-20年

优秀营销人员安排三级主管岗位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

担任行政领导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的,按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从事一般后勤岗位的,执行相同岗位工资标准+400-600元/月补助(2年)。

20年以上

优秀营销人员安排三级主管岗位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

担任行政领导或享受三级主管待遇的,按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从事一般后勤岗位的,执行相同岗位工资标准+600-800元/月补助(2年)。

    四、驻外营销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五、驻外营销人员应加强在企业管理、专业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理论学习与实践,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以适用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对驻外人员工作业绩每年进行一次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试,评定和考试成绩计入个人档案,以作为岗位安排、工资评定和补助评定的重要依据。

    六、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月份起执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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