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补贴实施办法。
一、工龄补贴适用于在岗员工,在岗员工工龄起点最早追溯至2005年1月1日。
二、工龄补贴计算办法:
1、员工用于计算工龄补贴的工龄,均以本公司工龄为准;员工非本公司工龄,一律不用于计算工龄补贴。
2、公司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两年后方可享受工龄补贴。
3、工龄补贴以17元/月为起点,以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补贴增加5元/月。
4、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
三、员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不享受工龄补贴:
1、当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者;
2、当月旷工1天及以上者;
3、当月累计请事假2天及以上者;
4、当月累计病假7天及以上者;
5、违规操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者;
6、发生设备、质量事故损失在100元及以上者;
7、女员工产假期间。
8、公司认为不应当享受工龄补贴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规定:
1、退休返聘继续工作的员工可连续计算工龄,享受工龄补贴;退休后因工作需要又返回工作的,连续工龄减去在家休息的时间可作为计算工龄补贴的工龄。
2、公司外聘人员不享受工龄补贴待遇。
五、公司出现不适于继续实行工龄补贴的情形,工龄补贴停止实施。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