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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工位器具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0日 上午11:30

    一、为加强物流过程工位器具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物流器具包括:物流过程中使用的液压叉车、周转车、周转笼、周转盒、隔板、托盘等。

    三、物流协作部为物流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物流器具采购的审核;物流器具的入库、发放及使用过程的清查等工作。

    四、物流器具采购规定:

    1、采供部门负责物流器具的采购。

    2、物流协作部负责流器具采购前的审核。

    3、各部门需增加物流器具的,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增加原因,报物流协作部审核。物流协作部认为不必增加的,申请退回申请部门;物流协作部认为可内部调节使用的,由物流协作部负责调节;物流协作部认为可以增加的(含增加数量的调节),由物流协作部签署意见,转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按公司规定报批。

    五、物流器具管理规定:

    1、物流协作部按物资管理要求,建立物流器具入库、支领、发放专用账簿。

    2、采购的物流器具未经办理入库、支领手续,不得直接进入生产使用过程。

    3、本公司已有的或新采购的物流器具由物流协作部负责设计、制作、安装统一的专用标记(按公司VI设计),严禁外协单位使用带有公司专用标记的周转笼、周转盒、隔板等物流器具。

    五、物流器具清查规定:

    物流协作部的有关仓库负责公司物流器具的清查,清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发现缺失的要查明原因。对非正常原因导致物流器具损坏、缺失的要提出处理意见。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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