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外招待管理,合理控制招待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待分类:
招待分为:工作餐招待和小餐厅招待。
二、招待原则:
1.可招待可不招待的,不招待。
2.能安排工作餐招待的不安排小餐厅招待。
3.能在公司招待的不安排外部招待。
三、工作餐招待:
1.凡来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外部人员,经接待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到公司总务科领取工作餐券,凭票到食堂打饭就餐。
2.对长期(10天及以上)或一次多人(5人及以上)原则上自行买卡就餐,需安排工作餐的,由接待部门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上述程序执行。
3.工作餐标准:
早餐:2元/人 午餐:6元/人 晚餐:4元/人
四、小餐厅招待:
1.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小餐厅招待的,接待部门经分管副总批准,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就餐手续,党政办公室负责确定招待标准,审核陪餐人数。
2.接待标准:
1)招待行政领导、业务单位领导,标准不超过60-70元/人;招待一般行政人员,标准不超过50元/人;招待一般业务人员、应邀到公司进行咨询、设计规划、审核、授课等人员,标准不超过30--40元/人。
2)招待用菜原则上不上海参、鲍鱼、大虾、螃蟹、高档鱼等高档菜;招待用酒为普通葡萄酒、琅琊台(白酒、40元/瓶)、崂山啤酒;招待用茶为崂山绿茶(40--60元/斤)。
3)对需要提高接待标准的,由接待部门请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对需安排外部就餐的,由接待部门请示总经理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并登记。擅自安排者,费用由安排人自负。
5)如有重要客人来访,接待部门应请示总经理,按总经理意见接待;总经理外出时,电话请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作餐申请单(可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