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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4日 上午9:50

   为加强对外招待管理,合理控制招待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待分类:
   招待分为:工作餐招待和小餐厅招待。
   二、招待原则:
   1.可招待可不招待的,不招待。
   2.能安排工作餐招待的不安排小餐厅招待。
   3.能在公司招待的不安排外部招待。
   三、工作餐招待:
   1.凡来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外部人员,经接待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到公司总务科领取工作餐券,凭票到食堂打饭就餐。
   2.对长期(10天及以上)或一次多人(5人及以上)原则上自行买卡就餐,需安排工作餐的,由接待部门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上述程序执行。
   3.工作餐标准:
早餐:2元/人   午餐:6元/人   晚餐:4元/人
   四、小餐厅招待:
   1.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小餐厅招待的,接待部门经分管副总批准,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就餐手续,党政办公室负责确定招待标准,审核陪餐人数。
   2.接待标准:
   1)招待行政领导、业务单位领导,标准不超过60-70元/人;招待一般行政人员,标准不超过50元/人;招待一般业务人员、应邀到公司进行咨询、设计规划、审核、授课等人员,标准不超过30--40元/人。
   2)招待用菜原则上不上海参、鲍鱼、大虾、螃蟹、高档鱼等高档菜;招待用酒为普通葡萄酒、琅琊台(白酒、40元/瓶)、崂山啤酒;招待用茶为崂山绿茶(40--60元/斤)。
   3)对需要提高接待标准的,由接待部门请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对需安排外部就餐的,由接待部门请示总经理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并登记。擅自安排者,费用由安排人自负。
   5)如有重要客人来访,接待部门应请示总经理,按总经理意见接待;总经理外出时,电话请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作餐申请单(可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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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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