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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信息传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下午3:43

   为规范信息接收,保障联系畅通,制定本办法。
   一、上级向下级发布的信息,接收者必须在第一时间用“收到、明白、马上执行”等内容进行回复。
   二、下级向上级请示的信息,接收者必须在第一时间用“收到、同意、不同意、可以、不可以”等内容进行回复。
   三、属办公室转发公司领导信息的,接收者必须在第一时间用“收到”进行回复。
   四、内容较长的工作事项尽量采用直接通话的方式,属于批准事项要有记录备查,事后补充书面文件。
   五、及时回复信息是一种文明礼貌和基本素质,下级对上级发送或回复信息要称职务;上级对下级发送或回复信息要称名字或职务。
   六、手机开机时间为8:00—22:00点。若由于乘坐飞机或其他原因无法接收和回复信息的,事后要及时用信息说明情况。
   七、信息以发出人发出时间为准。接收人不回复的或未在第一时间(10分钟内)回复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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О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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