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发生私车公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私车公用是指使用自有车辆外出办理公务的情况。
二、适用条件:用车部门或人员在公务用车不足且公务紧急的情况下,才可私车公用。
三、适用范围:私车公用仅适用于在市区内考察价格的部门和人员。
四、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申请单——分管领导签批——车队负责人签字证明。
五、补贴标准:每趟12元(单次6元)。
六、结算:每月18日由申请部门汇总,经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后连同申请单一并交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审核无误后以工资形式发放。
七、车辆出门按公司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1、补贴标准计算依据,按照来回20公里,油价7.5元/升,油耗每百公里7.5升计算。即:7.5÷100×20×7.5=11.25元。按12元/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