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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回避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0日 上午9:00

    公司各部(室):

    为保证公司各项对外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决定:凡与对外业务活动有一定利害关系或亲友关系的员工,不得参与业务的洽谈或业务活动过程,实行业务回避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公司员工参与对外业务,与业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亲友关系的,一律向公司申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二、对原已形成业务关系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业务工作交由他人管理,不得参加应回避关系的所有业务过程。违者,每次罚款200元,发生2次及以上调离工作岗位。

    三、公司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应回避关系提供不应有的帮助,更不得向应回避关系泄漏公司秘密。违者,罚款500元并调离岗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公司主管级管理人员不得为应回避关系或指使下属人员为应回避关系提供不应有的帮助;不得利用职权通过写条子、打招呼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要求;更不得对履行职责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等。违者,罚款1000元,调离岗位并降(撤)职。

    注:对外业务包括所有经济活动。

    特此通知。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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