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如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某些条款与法律规定不符,或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请到人力资源部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合同,是经济与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和权益确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规范、调整经济往来的重要法律。它政策性强,运用范围广,对指导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确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避免经济纠纷、预防经济损失,以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合同一经订立,就受到法律的约束。为加强我公司的合同管理,防止因合同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管理合同、全面管理合同、协作管理合同,充分发挥合同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如何进行合同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望全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同时希望全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深刻领会《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及实质,切实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用《合同法》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促进我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全面发展。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00五年十一月

 

 

 

 

 

 

第一节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除了即时结清的之外,一律适用本制度,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履行、变更及解除合同的文本、图表、传真、送货单、发票、对帐单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订”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及履行工作,配合各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节               合同订立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合同会审制(针对需要会审的合同):接收的产品订单,由订单接收部门会同生产、技术、品保、物流、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对订单的内容、要求进行认真的会审,经会审各方面条件能满足客户要求的,由参加会审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由订单接收部门回复客户。经会审,对订单的要求有异议的,由订单接收部门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待双方从新确定、认可后,方可签订合同。

    对新客户的订单,订单接收部门要对客户的情况进行严格、细致的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通过工商行政部门对用户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查询。了解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待双方确定无误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八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

第九条: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法定代表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本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本公司追认,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法律性审查,其审查的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

1)对方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4)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以下条款并不是每份合同的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标的,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

3)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4)技术质量要明确、具体;

5)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具体明确;

6)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和期限应明确;

7)价金、付款方式及时间要明确;

8)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9)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之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纠纷由我方所在区、市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

10)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11)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同时审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1)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及条件;

2)合同非正常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可能承担的风险。

第十二条:由我方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审查及批准遵循以上程序。

第十三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并加盖合同法律审查章后,方可由行政部加盖公章;由于特殊情况,在外部已经签订的合同,回到公司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加盖合同法律审查章后,再移交档案室。

第三节            合同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及财务部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及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合同台帐内容主要包括:序号、合同编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各部门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如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包括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传真、送货单、发票、对帐单等,对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建立出借制度。

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收付款单位出具代收付款证明;如遇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有拒绝付款的权利。

 

第四节  合同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及解除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合同订立情况,对各部门合同履行进行法律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全公司合同管理分类台帐和总台帐。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及财务部应当根据所建立的合同台帐,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月报表”。并在每月五日之前填写完毕,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月五日之前将上月履行完毕、不再履行及履行中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邮件)按合同编号整理,在年终送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每月十五日之前,将各部门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节  合同归档及借阅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完毕后,将合同原件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资料(包括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合同评审表等)送交档案室存档。具体情况如下:

    1、在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完毕后,我方经办人应在当日内(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将留存我方的合同文本全部交档案室,档案室开具《合同收到证明》;

    2、在外部签订的合同,请订合同的当事人在返厂后的当日内(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将留存我方的合同文本全部交档案室,档案室开具《合同收到证明》;

    3、通过信函方式到对方签章的合同,我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回复后的当日内(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将留存我方的合同文本全部交档案室,档案室开具《合同收到证明》;

第二十七条:合同转交档案室后,当事人或当事部门需使用合同的,一律到档案室查阅。

第二十八条:涉及收付款业务的合同,由财务总监审批,档案室负责人于收到合同文本的当日复印一份转交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填写合同收到证明。

第二十九条:变更的合同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档案室在年终对财务部门使用的合同复印件进行清理,收回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合同文本原则上不能外借也不能复制,特殊情况确需借阅或复制的,由借阅或复制部门提出申请写明原因,报分管副总审核批准,方可借阅或复制,借阅或复制合同文本使用时间不超过三天(从借阅当日起计算),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间到,报分管副总批准。     

 

第六节   合同变更、解除

第三十二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合同订立流程。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七节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和合同条款为主。

第三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人负责处理,人力资源部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条:以双方协商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批准,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国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四年,两者都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应准备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文本(包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提货、送货单、运输、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兑、付款等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和鉴定报告等;

5、有关的违约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员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的,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第八节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必须安排一名人员,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资料的整理及月报表的填写,并按规定期限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订立的所有合同与协议(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凡未按本制度处理合同事宜,扣罚当事人或经办人50元,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扣罚30元;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当事人或经办人承担赔偿责任,对部门负责人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制度施行前已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按本制度执行。各部门在2005121之前,对以前的合同文本进行整理,送交档案室,对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第五十条: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公司在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对本制度加以完善和修订。

 

附:1、合同订立程序

2、合同管理流程图

3、《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5、《授权委托书》签发制度

    6、《合同情况月报表》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00五年十一月

 

 

 

 

合同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