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指纹打卡的通知
公司各部:
自2007年6月实行指纹考勤机以来,出勤考勤得到了规范,取得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人力资源部重申:
1、不能在规定时间打卡人员必须事前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由部门经理签批的证明,否则每缺打卡一次罚款10元。
2、当日未打卡,又不能提供出勤证明的人员,当日按照旷工处理。
3、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外出办理业务进出公司时必须打卡,发现外出、返回打卡记录与出门条、用车审批单不符者,每次罚款20元。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当日无法返回公司时,应向部门经理汇报,并于次日补交相关手续。
4、因公务急需,不能在规定时间打卡人员,返回公司当日或次日补办有关手续交人力资源部,否则按照缺打处理。
5、警卫人员违规放行,每人罚款10元。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0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