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训鹏盗窃手机的处理决定

 

2008422 8时,公司保卫接到四车间报案,其中班员工放在控制室内的手机丢失;经公司保卫排查和调取监控录像,初步确定四车间夜班员工刘训鹏为嫌疑人。为此,公司保卫会同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审询,刘训鹏承认了自己在 421 凌晨交接班时盗窃手机的事实。

刘训鹏盗窃同事手机,在公司保卫基本掌握情况并对其进行询问时,本应主动承认错误,争取从轻处理;但却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隐瞒其盗窃事实;其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公司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员工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1、对刘训鹏罚款500元,公司内通报批评。

2、解除劳动合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