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补助费

标准的通知

 

平劳社发[2009]41

 

各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参保企业:

为切实保障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生育保险医疗补助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顺产医疗补助费由原600元提高到1000元,剖宫产医疗补助费由原600元提高到3200元。

二、将妊娠高血压、妊娠剧吐、先兆流产保胎等三个病种的住院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怀孕期间出现上述症状,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其中妊娠高血压住院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350元,妊娠剧吐住院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120元,先兆流产保胎住院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650元。经审核后,生育职工实际发生数额低于该标准的,据实支付;高于该标准的,按最高限额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

 

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