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车间:
设备是企业组织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设备管理,正确地使用设备,精心保养、修理设备,使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挥正常的生产效能,是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为此,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设备的各种安全装置(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严禁任何人拆除,发生损坏要及时更换或修复。如:为保障人身安全的各种防护罩、盖、数控车床门锁;为保护程序的开关锁;为保护设备超程的限位开关、超压的安全装置等。随意拆除安全装置者每发现一处对拆除人罚款2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程度、损失额大小对拆除人另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安全装置损坏未及时更换或修复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程度、损失额大小另行处理;安全装置擅自拆除未发现,追究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安全装置损坏不及时报告,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修复,追究设备维修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部门与部门之间需调动设备的,必须由生产部门与技术部门进行平衡,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必要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后方可实施。任何人严禁擅自调动设备,违者,每台(次)罚款200元。
3、设备的淘汰、报废、封存、转移存放地、入库、出卖,由所在部门按程序申报,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确认,分管副总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程序进行设备淘汰、报废、封存、转移存放地、入库、出卖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4、需从封存、报废、库存设备中重新启用的设备,使用部门必须事先办理设备启用手续,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确认,分管副总批准,方可启用。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启用封存、报废、库存设备。否则,对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5、设备维修原则上不得从封存、报废、库存设备上拆卸零部件,严格禁止在在用设备上拆卸零部件用于维修。特殊情况需要在封存、报废、库存设备上拆卸零部件时,维修部门要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拆卸原因及所拆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现状、零部件名称、所拆设备零部件以后如何处理等,经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从封存、报废、库存设备上拆卸零部件的,每件(次)罚款200元;在在用设备上拆卸零部件的,每件(次)罚款500元。在在用设备上拆卸零部件,导致在用设备无法使用的,加倍处理。
6、车间设备管理员要核实本车间设备台帐与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产地、出厂时间、启用时间是否相符;并与设备管理部门设备台帐核实,做到帐帐、帐物相符,不相符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无正规手续调动设备的要坚决予以制止,有正规手续调动的要及时调整本车间台帐。对无正规手续调动设备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的罚款200元;设备台帐混乱的每次罚款100元。
7、车间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巡查本车间设备使用情况,掌握本车间设备的状况,督促和检查本车间设备的保养、点检、润滑、交接班、持证上岗等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汇报本车间在设备管理方面的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设备管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等。
8、维修中心人员要检查、指导分管车间做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润滑、点检、简单的调整及维修、交接班等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补齐设备上缺少的各类零、部件,保证分管车间设备完好。对分管车间发生设备使用、维护不当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分管车间设备缺少零部件不能予以及时配备齐全的,每处罚款10元。
9、维修中心移动设备必须持有设备管理部门的设备变更手续。否则,严禁移动设备。违者,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10、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