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出外办理业务的工作效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便于公司对出差人员在外地期间的工作调度,对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出差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  出差之前,要向总经理请示,并汇报此次出差的去处、所需时间以及工作内容,经总经理批准之后,方可出差。

(2)  在外地出差期间,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的进行情况,以便更好的完成出差任务。

(3)  在出差任务完成即将返回公司之前,应先向总经理汇报,经总经理批准之后,方可返回。

(4)  如果在出差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延长出差时间,必须得经总经理批准,不得私自决定。

(5)  其他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由直接上级或部门经理进行调度。

(6)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元—500元。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68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