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施工、加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对外施工、对外加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对外施工是指:不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房屋修缮、管道拆装、线路(电器)安装、设备调试(维修、安装)等由本公司人员组织实施、参与的施工活动。
二、本规定所称的对外加工是指:利用公司设备加工、生产的,非本公司所有的各类产品、零件等。
三、本规定所称的对外施工、加工涵盖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四、公司实施的对外施工、加工均实行审批制和有偿服务;任何对外施工、加工不得损坏公司和社会利益。
五、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服务,违者,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服务而损坏公司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视情节,公司给予调离岗位、撤(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追究经济赔偿。
七、对外施工审批程序:
1、对外施工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
2、任何组织或个人请求公司帮助施工的,须先到行政部登记,由行政部经理根据施工请求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能力,决定是否帮助施工,必要时报请总经理批准。
3、经批准准予施工的,由行政部按现行市场价格做出施工预算(含:人工、材料、利润等)。
4、施工请求人同意施工预算并即时结清施工款项的,由行政部以《派工单》的形式通知生产部,生产部安排人员进行施工。
八、对外加工审批程序:
1、对外加工由公司生产部负责管理。
2、任何组织或个人请求公司帮助加工产品、零件的,须到生产部登记,由生产部经理根据加工请求人的请求事项、数量、质量要求等,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加工能力,决定是否进行加工。
3、经批准准予加工的,由生产部以《派工单》的形式通知生产车间,由车间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份起执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