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量器具管理的考核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特制定本考核规定。
1、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QG/DSⅢ07.09—2005《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准则》执行。
2、凡是丢失或人为报废的一律按当年市场价格的1.5倍赔偿。
3、对于人为损坏需维修的,未更换零件的每次处罚10元;更换零件的除处罚外再按零件实际价值的2至5倍赔偿。
4、在一个月内,如一个部门发生丢失、损坏等责任赔偿数额达300元以上,或涉及人数占计量器具使用人数的5%以上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元。
5、发现使用无效计量器具的,对使用者每次罚款50元,每发现一起扣罚部门负责人20元。
6、私自将计量器具带出公司者,属偷盗行为交保卫部门处理;私自交换者,每发现一次罚两人各50元;私自拆卸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检定合格证丢失者每次罚款10元。
5、不按规定使用、保养计量器具者,每次罚责任人10元。
6、以上考核内容由分管计量员随时进行处理并报品保经理批准,每月28号前由计量管理员汇总报人力资源部执行。
7、计量器具管理规定QG/HDⅢ11.2-1999废止。该规定自2006.3.1起执行。
品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