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入门管理暂行办法

 

一、采供部、生产部管理范围的业务单位的人员到公司办理业务,一律到公司业务洽谈室办理业务,禁止进入办公楼。

二、到公司短期帮助工作的外来人员(如设备按装、维修等),由部门经理签条批准,相关人员持条到警卫室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临时工作证,工作期间必须佩挂工作证,每日出入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其活动范围只限于业务部门、业务地点。

三、办理单据、支款等业务的,实行“谁负责,谁办理”的方式,由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代办。办理特殊款项者,经财务部经理批准方可进入办公楼。

四、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办公楼的,有关部门报请行政部批准,由行政部电话通知警卫室,相关部门派人到警卫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入内,接待人并对来访人在公司的所有行为负责。

五、经允许进入公司或办公楼的外来人员,不准在员工办公位置闲坐或看、动任何本公司资料、微机等,业务完毕后,须立即离开公司,不得他处逗留。

六、公司业务部门要对所属业务单位说明公司有关规定,外来人员进出公司必须自觉遵守公司规定,服从管理,如无理吵闹或有其它违规行为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公司严肃处理。

七、对到企业检查、指导工作的业务单位领导及本市上级有关部门,值班门卫问明情况,电话联系相关部门接待。

八、外来人员到车间办理业务的,经生产部经理签条同意后,相关人员持条到南警卫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内。

九、重要客户或市级领导来访,相关部门须提前通知警卫室,值班警卫可直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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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