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工作与休息的关系,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日常出勤管理规定
1、主管级及以上人员、车间副主任,每月出勤天数为30天,当月出勤不满30天者,每缺勤一天,扣减一天的出勤工资。
2、执行岗位工资的人员,每月的出勤天数为26天,当月出勤不满26天者,每缺勤一天,扣减一天的岗位工资(应出勤天数超出26天的,以应出勤天数为准)。
3、日常为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而适度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累计计算出勤。
二、星期日出勤管理规定
1、公司鼓励员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尽量不占用休息时间。
2、确因工作需要在星期天来公司工作的,须经各部经理批准。
3、各部经理应明确区分工作性质,如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未完成来公司工作的,一律不作为出勤处理。
4、星期日出勤者原则上由部门安排缓休,并在当月内缓休完毕。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缓休者,可按出勤处理,增发相应的日岗位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出勤管理规定
在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计算工资:
1、主管级及以上人员、车间副主任日工资=岗位工资的70%÷30天×2
2、后勤一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辅助生产人员日工资=岗位工资÷30天×2
3、车间生产岗位人员、辅助岗位人员日工资=25元×2;车间岗位人员日工资=25元×2×岗位系数
4、国家法定假之外的值班(工作)天数,按星期日出勤管理规定执行。
四、超出规定出勤天数的日工资计算方式:
1、主管级及以上人员、车间副主任日岗位工资=岗位工资÷30天。
2、执行岗位工资人员日岗位工资=岗位工资÷26天。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九月份起执行,原《出勤管理规定》和《员工工作时间规范》同时废止。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