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审查及批准制度
1.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互利有偿的原则。
2.公司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审批制度。
3.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3.2禁止无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
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等重要内容,同时加盖本公司行政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3.3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禁止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4.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签订合同主体资格,
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并验证对方相关有效证件。
5.合同批准权限:
5.1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批准:
1)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30万元的;
3)所有涉外合同;
4)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5.2下列合同由部门经理批准:
1)标的额10-50万元的;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5万元的;
5.3其他合同由各业务负责人办理。
5.4合同审批程序:合同承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事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按5.1、5.2、5.3规定报批,需报总经理批准的应由部门负责人首先签署意见。
6.对本制度5.规定的合同,签订前,必须经签订部门兼职合同管理员审查后,再送交专职合同管理员审核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对于重大合同专职合同管理员应将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示。
7.对于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且为即时买卖的,经本部门兼职合同管理员审核,报专职合同管理员备案即可签订。
8.签订合同,除小额且能够及时清结的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或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形式。
9.依法应当公证、鉴证的合同,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10.奖惩:
10.1未遵守本制度第5条规定,每出现一次,扣罚签订合同部门负责人、兼职合同管理员各100元人民币,专职合同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
10.2未遵守本制度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每出现一次,扣罚签订合同部门责任人、兼职合同管理员各200元人民币,专职合同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
10.3专职合同管理员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发现签订合同部门兼职合同管理员经常出现审查不利,重复犯错误,对部门责任人、兼职合同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罚;反之,予以奖励。
10.4未遵守本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损失比例的10%进行扣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合同审查意见书
2、合同签约申报表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