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签发、管理及回收制度
1.委托代理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等事宜,必须事先书面向专职合同管理员递交《授权委托申请书》。
2.经专职合同管理员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3.不得签发空白《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3.1明确代理人的名称;
3.2明确代理事项:
3.3明确代理权限及期限
3.4加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5加盖本公司行政章和法人代表私章,注明签发日期生效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和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公司行政部备查,正本交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5.委托人代理人办完委托事项后,应向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回收或者交对方,并附在委托书存根上备查。
6.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事后补充委托手续。
7.因委托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遭受的经济损失。
附:1、授权委托申请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