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物资临时存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室外物资的存放管理,杜绝流失等不安全因素,特制定本规定:
一、
各部门物资不准室外存放,特别是体积较小的零部件、模、钢块等,确需临时存放体积较大的物资,有关部门须填写申报单报行政部保卫。申报单要注明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存放地点、时间等,由行政部保卫予以登记,物资存放部门重要物资(设备)要设置防护措施并负责日常管理,保卫负责看护。
二、
因工作需要在看护期内动用存放的物资时,存放部门须向保卫书面提出动用物资的理由同时注明名称、规格、数量,并经部门主管或经理签字同意,经保卫登记后方可动用,否则按盗窃论处,动用部门(人)承担经济责任。
三、
物资存放部门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物资存放时间,须书面向保卫说明延期的理由、时间等,保卫做为申保单附件登记、存档。
四、
未经保卫登记的室外临时存放物资出现问题,物资存放部门承担所有责任。
五、
各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物资的管理,使物资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齐抓共管,以防为主,从源头上堵绝物资流失因素。
六、
行政部保卫对公司内露天存放物资,建立巡查、登记、交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物资安全。
七、
行政部保卫每日巡检,发现室外乱放物资等不安全因素,立即责令有关部门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一次给以50—300元处罚,并全公司通报。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执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八月十八日
附:
室外物资存放申保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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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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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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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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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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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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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部位、部件保护要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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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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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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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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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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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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