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物资临时存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室外物资的存放管理,杜绝流失等不安全因素,特制定本规定:

一、 各部门物资不准室外存放,特别是体积较小的零部件、模、钢块等,确需临时存放体积较大的物资,有关部门须填写申报单报行政部保卫。申报单要注明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存放地点、时间等,由行政部保卫予以登记,物资存放部门重要物资(设备)要设置防护措施并负责日常管理,保卫负责看护。

二、 因工作需要在看护期内动用存放的物资时,存放部门须向保卫书面提出动用物资的理由同时注明名称、规格、数量,并经部门主管或经理签字同意,经保卫登记后方可动用,否则按盗窃论处,动用部门(人)承担经济责任。

三、 物资存放部门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物资存放时间,须书面向保卫说明延期的理由、时间等,保卫做为申保单附件登记、存档。

四、 未经保卫登记的室外临时存放物资出现问题,物资存放部门承担所有责任。

五、 各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物资的管理,使物资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齐抓共管,以防为主,从源头上堵绝物资流失因素。

六、 行政部保卫对公司内露天存放物资,建立巡查、登记、交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物资安全。

七、 行政部保卫每日巡检,发现室外乱放物资等不安全因素,立即责令有关部门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一次给以50300元处罚,并全公司通报。

 

 

本规定自2007818日起执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00七年八月十八日

 

 

 

 

 

附:

室外物资存放申保单

       

申报部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批准

 

物资名称

 

存放数量

 

主要部位、部件保护要求说明

 

存放时间

 

交接时间

 

看护部门

 

看护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