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注 册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青岛华侨科技园香港路6号
乙方(职 工)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现行劳动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本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履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本岗位规定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岗位:
(一)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二)乙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
(三)根据甲方绩效考核结果;
(四)因休假导致原岗位被其他人取代;
(五)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时。
第五条:工作地点: 平度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婚、丧、产假。
〔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与方式〕
第八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制定、实行计件、计时、岗位工资分配制度。乙方请事假无工资、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
第九条 甲方每月25日前对乙方工作任务核算结束后以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在乙方正常出勤的情况下,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不低于540元。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乙方事假、旷工期间的社会保险由乙方自己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乙方因病住院、休假由甲方医务鉴定委员会对有关医疗证明进行确认后,其病假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教育。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工伤事故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逐级上报。责任确认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给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保密事项〕
第十七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一)不准到同行业中兼职或提供服务;
(二)不准对外泄露图纸、资料,提供信息或传授技术诀窍;
(三)不准对外泄漏经营信息、经济信息、客户情报等商业秘密;
(四)不准为其他企业维修设备、工装等提供条件。
违者,甲方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乙方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
第十八条 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
违者,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解除合同:
(一)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半年内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出现完不成质量或产量指标的;
(三)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四)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有盗窃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解除乙方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本条(三)、(四)款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将本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届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解除本合同需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由甲方出资专项培训未达到《培训协议》或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的;
(二)承担甲方产品开发项目或市场调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三)乙方未进行告知义务,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乙方以欺诈的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甲方不必提前通知乙方:
(一) 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乙方退休、退职或者死亡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自觉履行。乙方如违约,应按《培训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自觉履行。乙方如违约,应按《保密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如乙方出现违约未自觉缴纳违约金或出现经济损失未缴纳赔偿费,甲方可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讨,所发生追缴费用由被追缴方承担。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中乙方提供的住址与自然情况真实有效,如发生变化,5天内告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有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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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乙 方:(签章) 年 月 日 |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