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培训协议

 

甲方: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甲方出资派遣乙方参加培训,为避免纠纷,明确责任,特签订如下培训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参加委外培训,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培训期限为        (自派出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培训内容是:                       

乙方须达到的培训目标为: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期限内的工资照发,乙方学习期间所需的培训费用共计        元。

第五条:乙方培训完毕,达到                         条件后,甲方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六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第2条、第3条的规定,努力完成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立即回甲方报到。

第七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学习期限或改变培训内容,均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由甲方提出中止、延长学习期限或改变培训内容,乙方不可有异议;由乙方提出的,甲方扣回在其身上投入的培训费、住宿费、往返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工资。

第八条:乙方培训期满后,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立即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岗位工作手续。

第九条:乙方应在培训完毕后提交结业证书及书面培训总结,甲方可据此和观摩实际工作来测定乙方的培训效果。

第十条:乙方有责任在培训结业后,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必须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即从             日至            日。本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以期限长的为准。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结业后不回甲方工作应赔偿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乙方回甲方工作时间不满约定年限,属乙方个人原因(如:辞职、违纪、擅自离职)离开甲方的,乙方按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限×未服务期限(按月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服务期限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空岗、窝工、停工损失的,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费。损失费为培训费用的五倍,约定的损失费用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十三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到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