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必须熟悉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细则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手续;
第二章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
1、伪造学历、证书者;
2、伪造简历、工作经历者;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的;
4、隐瞒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5、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6、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
7、患有遗传性、精神性及其他严重疾病的;
8、拒绝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岗位范围内的临时性任务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按警告处理,一年度内累计三次警告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1、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者;
2、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者;
4、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工作,但未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5、禁火区吸烟,但未造成损失的;
6、违犯劳动纪律,如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干私活、看小说、消极怠工等。
7、不按规定填写与应聘或工作有关的原始记录的;
8、违反病事假管理制度;
9、携带不必要物品出入厂
,但又拒绝门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10、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安排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11、违反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按严重警告处理,一年度内累计两次严重警告,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1、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业务者;
2、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者;
3、因工作疏忽致机器设备损坏或物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损伤在500元以内者;
4、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上岗者;
5、无证动火者;
6、无故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六日以上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不服从工作分配或生产指挥,无理取闹,干扰生产和工作秩序者;
8、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损公肥私情节轻微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1、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损失1000元以上者;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停产,致公司蒙受损失1000元以上直接责任者;
3、泄露公司技术、经济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者,在赔偿经济损失后,解除劳动合同;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到损害者;
5、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6、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延长的医疗期满后可以复工,但其原工作公司已另有安排,本人不服从再安排者;
7、利用病、伤、事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一经认定,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
8、不服从管理,在公司内或领导家中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9、无证或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者;
10、阻挠他人生产或工作一小时以上,或影响班组、车间生产半小时以上者;
11、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12、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或他人财产,价值五百元以上者;
13、打架斗殴、行凶、酗酒造成他人致伤停工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者;
14、对同事恶意攻讦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1、接受他人、协作单位贿赂累计价值1000元及以上者;
2、采购物资索取回扣;
3、回收的货款7日内不上交公司或挪用公款或采用非法手段吃里扒外、谋取私利、贪污受贿金额1000元以上者;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累计1000元以上者;
5、超越职权,擅自决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累计1000元以上或名誉损失者;
6、利用职权,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和他人谋求利益累计1000元以上者;
7、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和他人谋求利益累计1000元以上者;
8、虚开发票,中饱私囊累计500元以上者;
9、违反公司竞业限制者;
10、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者;
11、知情不报或故意包庇,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者;
12、在设备抢修或重大抢险活动中,不服从指挥者;
13、在经营活动中营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者;
14、出现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当事人应赔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1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中的“重大损害”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已经发生的重大损害、将发生的及潜在的重大损害。
第五章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
2、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者;
3、从事第二职业者
第六章
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一经查实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以欺骗手段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
2、伪造学历者;
3、隐瞒个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身体状况、技能状况、是否受处分者;
4、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病情或小病大养。
第七章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