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法律审计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法律审计监督制度,法律政策及企业文化办公室,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公司范围内的法律审计工作,设置法律审计人员。公司各部、人员对外出具法律性文件、对内下发法律性文件,以及从事与法律有关并影响公司的行为等,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法律审计监督。

    审计人员对前款规定的文件及行为的合法性,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作出法律审计决定。

    第三条:以下内容必须接受法律审计监督:

    1、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律审计后,方可下发执行;

    2、公司各部、室、车间及负责人对内对外出具的各种承诺函、证明性文件,必须经过法律审计后,方可加盖公章出具;

    3、对内、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协议)、采购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协议)、借款合同(协议)、抵押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安装合同(协议)等一切合同文本须经法律审计后方可签订;

4、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草拟议程、作出的决议文件须经法律审计;

    5、除以上规定的事项外,审计人员对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及文件等,依照本制度规定,享有法律审计监督权。

    第四条:审计人员的权限:

    1、审计人员对第三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法律审计监督,未经法律审计,相关人员不予办理各种手续;

    2、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支持,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文件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权建议其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审计人员应当报告上级领导,并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责任

    1、公司各部、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制度,依照本制度接受法律审计监督,否则,视情况予以处罚;

2、相关人员如在未经法律审计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公司视情况予以处罚;

3、公司各部、人员故意逃避法律审计、或经审计发现,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审计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否则,公司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六条:本制度由法律政策及企业文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开始施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0日   

 

 

 

附:法律审计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