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发票入账规定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对应当取得的外单位发票特作如下规定:
1、公司预付款业务,自付款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发票办理完入库手续,交财务冲账,每延误一天,按付款金额的5%扣罚经办业务人员。
2、
采供、外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人员应随时审计随时办理入库手续,将发票交到财务入账,每月最晚不得超过28日入账(即公司结账日期),否则,次月不予办理付款业务。
根据公司规定,业务人员应当根据业务情况要求厂家及时开具发票,便于财务及时入帐、及时结算货款。
此规定自0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