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提案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产品品质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合理化建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项目的范围
㈠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㈡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㈢开拓新的生产业务;
㈣计算机技术在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
㈤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软科学的研究;
㈥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质量难题。
㈦安全及后勤服务。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
各部门、员工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合理化建议的申报、
采纳、立项
第六条: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合理化建议提案表》,各部门负责收集,每周六上午12时前报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七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收到《合理化建议提案表》后,2日内对收到的合理化建议进行登记、初步筛选、分类完毕,根据提案涉及的内容指定提案处理部门,每周二将《合理化建议提案表》转至处理部门。
第八条:处理部门接到《合理化建议提案表》后,2日内负责组织人员对提案内容进行评审。经评审予以采纳的,由评审部门组织实施,并明确实施部门(实施人),完成时间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采纳的提案由评审部门将提案回转至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九条:经评审不予采纳的,由评审部门将不采纳的提案及理由回转至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十条:相同(相近)提案不重复采纳,以提交顺序为准。
第十一条:对经评审予以采纳的,但需投资的提案,由评审部门负责立项,并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评审部门经评审认为应列入公司攻关(改善)项目的合理化建议,由评审部门提出意见,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整理相关材料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安排部门处理。
合理化建议的鉴定、处理
第十三条:成果申报
合理化建议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备齐相关的技术图纸、资料、效益分析报告等,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7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奖励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合理化建议,按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经济效益不易评估的合理化建议,按其取得的作用、技术难易、创新程度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金额。
合理化建议的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要高度重视提合理化建议工作,积极参与,开拓思路,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每人每月均要提交不少于1件的合理化建议,每月28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进行统计,未提交者,每人每次罚款5元。员工合理化建议丢失,由责任人承担罚款。
第十八条:提案评审部门要妥善保管转发的合理化建议,评审完毕2日内将提案及时回转至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如因保管不善导致合理化建议丢失,每份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
第十九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评审的,每项每延误一日,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
第二十条:合理化建议实施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责任人)书面做出总结,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未提交的视同未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对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罚款50元,并另行确定完成期限,届时再未完成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合理化建议全过程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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