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合同签订范围: 公司对外业务应全部签订合同,除以下情况外:

    1、即时结清、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且没有质量保证期的业务往来;

    2、公司内现有供应商、供应产品为低值易耗品、消耗品的业务往来;

    3、其它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且经专职合同管理员审核不须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必须经本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再经专职合同管理员进行审核,经过审核后,方可加盖合同审核章及公司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存档: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存档案室,经办人复印分发至专职合同管理员、财务会计室、财务审计室、经办部门各一份。

四、合同履行与监督:经办部门经办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进度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向本部门负责人、专职合同管理员汇报合同履行情况;专职合同管理员按合同规定跟踪并监督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账》,随时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受检部门出具《合同检查意见书》。

财务会计室依据合同收付款,财务审计室依据合同进行审计。

五、本规定所称合同文本包括所有合同书、协议书、订单等具有经济往来的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文本。

六、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签订,专职合同管理员进行法律审查。

七、各部门、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违者,视情况给予100元及以上经济处罚。

    八、本规定与2007年4月发布的《合同管理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