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货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降低运输成本,制定车辆运输货物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司所属各部门使用车辆运输货物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要求派车单内容填写必须认真清楚,真实有效。用车负责人负责填写车辆运输货物时间、拉运物品名称、车辆运输起止地点及载运质量情况。
二、部门对需要承运货物要尽量安排满载运输,以减少运力浪费。部门使用车辆运输货物须凭派车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车队负责统一派遣。车辆货物运输在平度市区或单程在50公里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对车辆货物运输里程单程超出50公里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三、对公司内物品的发送、提货能利用返程车辆捎运的,不单独安排车辆运输。各部门应将捎运物品提前通知车队,由车队进行统一运输调度。
四、公司产品的营销运输,营销部门在保证及时供货的前提下,要尽量安排车辆满载,合理利用车辆运力,避免包车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对公司委外车辆运往广州、物流公司运往福建厦门、晋江,运输大连偏心轴等产品,按照运输合同条款执行。
五、对公司各部门的货物运输用车,由车队将使用情况每月报总经理审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