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防止人为因素对公正履行职责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二、回避分为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回避,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任职;工作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

三、管理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进行回避申报: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女、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实施管理人员回避制度不搞一刀切,对虽有上述亲属关系,但因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同意的,可不予回避;对确有利害关系,不回避会妨碍工作开展或对本人今后的发展有不利影响的,要予以回避。

第二章    任职申报与回避

五、有第三款所列亲属关系的,除经研究同意的,不得在公司中担任一方对另一方有监督制约职能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监察、审计、财务、人事、采购等工作。

六、会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除经研究同意的,企业高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部门中从事财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部门中任职。

七、采购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除经研究同意的,企业高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采购部门中任职。

八、在安排管理人员任职时,须充分考虑回避因素的要求,避免任职后二次调整。管理人员办理任职手续前,须如实向公司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调整工作。

九、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和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按以下程序调整:

1、本人或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2、经研究需要回避的,按下列原则进行: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三章    工作申报与回避

十、采购(包括外协、对外加工、制作等,下同)工作申报及回避:

公司安排采购时,须询问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是否有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存在采购人员必须回避。采购人员须如实向公司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调整工作。

新供应商的形成:新供应商与公司存在回避关系的,必须由公司无回避关系的上一级领导审批、确定后,方可成为公司的供应商。

十一、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和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按以下程序调整:

1、本人或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2、公司在工作分工上予以调整。

十二、对原已形成的供应商存在应回避关系的,采购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应回避关系的所有业务过程;严格禁止公司人员向应回避关系泄漏公司秘密。对原已形成的有应回避关系的供应商,要带头配合、支持公司工作。

十三、公司建立应回避关系监督机制,由专职董事负责督查,对存在应回避关系供应商的各类计划,要经专职董事审查。

 

 

 

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00年一月十八日